售票平台相关部门经理介绍,航班取消均为航空公司结合各类特殊情形作出的运营调整,取消后,由航空公司制定具体的退票、改签政策,平台严格按照航司政策开展退改服务。平台特别提醒,遇到航班取消,旅客一定不要着急,避免误操作。 航空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,旅客因航班取消面临非自愿退票时,务必做好以下三件事: 第一,通过航司官方渠道(App/客服)核实退票、改签相关信息,包括票号、舱位以及退票、改签规则等; 第二,警惕平台捆绑增值服务及各类额外收费项目; 第三,妥善留存购票记录、航班取消通知、沟通记录、支付凭证等全部材料,便于后续依法维权。 航空公司还提醒,旅客在点击航班取消相关链接、扫描二维码,或是接听电话时,务必仔细核实信息来源,谨慎操作。(来源:“央视财经”微信公众号) 详情: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发布10个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,其中“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、于某某与柴某某等商业诋毁、名誉权纠纷案”严惩“网络黑嘴”造谣炒作牟利的商业诋毁行为,明确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行为边界,对于提振企业家发展信心、净化网络生态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。 据悉,2025年3月起,柴某某借助温某某实名注册的账号“柴某怼”,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对胖某公司,以及公司创始人、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进行恶意抹黑诋毁,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,为其关联企业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、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营造竞争优势。胖某公司、于某某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,同时侵害其名誉权,遂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视频,书面致歉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内容,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0万元。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柴某某实施了编造、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,引发公众对胖某公司的不当猜疑,导致胖某公司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,并造成胖某公司部分商品被退货,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,柴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。同时,柴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,发布针对于某某的虚假负面言论,构成对于某某名誉权的侵害。温某某出借社交媒体账号后既未履行监督义务,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,更未制止侵权行为。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、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为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,对柴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态度,具有过错。上述行为与柴某某的被诉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,构成共同侵权。法院判决:四被告停止侵权、删除侵权视频,发布致歉声明,赔偿胖某公司、于某某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。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(来源:新华社)
辟 谣 “近日四川绵阳游仙区一厂房大火”不实
责编:张文奇
来源: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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